(2015)金婺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军荣、卞树珍与姚鑫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军荣,卞树珍,姚鑫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吕军荣。委托代理人:朱芳,季露妍,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树珍(曾用名:卞海玲,卞晓玲)。被告:姚鑫鑫。原告吕军荣为与被告卞树珍、姚鑫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胜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损害赔偿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产生的争议不适宜在一案中一并处理,本案诉讼请求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军荣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