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尚迎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尚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王尚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辉,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振荣,系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47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东甘河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41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闫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