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指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威海水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于新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水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指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水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新玲。申请执行人威海水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新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威仲字第2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于新玲应当返还的威海市青岛北路92号“水岸文化风情街号”9-1号商铺所在地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将该案指定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威仲字第264号裁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威海水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新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强审判员 马树芳审判员 赵元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