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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10号原告鲍某某,女,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身份证号码:×××被告孙某某,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