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10号原告鲍某某,女,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身份证号码:×××被告孙某某,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审判员 扈广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