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怀化市长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长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怀化市长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向长佳。委托代理人:张文化,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万良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哲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长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长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怀化市长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怀化市长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人民陪审员 肖小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施琪何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