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五执补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五河县民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岳彩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五执补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民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99222-1。法定代表人:赵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彩威,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08)五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彩威银行存款154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