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木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修改后 原告金向禄与被告金显锋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向禄,金显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木���字第8号申请人:金向禄,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七组。被申请人:金显锋,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向禄与被申请人金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向禄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金显锋在朝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向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金显锋在朝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冻结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边守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