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春光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李春光,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光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於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