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柳玉好,林国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柳玉好,林国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64-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负责人彭建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郭耀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建成工业大厦一栋202。法定代表人柳玉好。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建成工业大厦1栋101室。法定代表人柳玉好。被告柳玉好,住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林国贞,住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柳玉好、林国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70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104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