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被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屈笑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