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字初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兆峰与庆云县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峰,庆云名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德州新一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字初第93号原告张兆峰,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庆云名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刘景军。被告德州新一汽贸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暂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