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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字初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兆峰与庆云县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峰,庆云名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德州新一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字初第93号原告张兆峰,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庆云名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刘景军。被告德州新一汽贸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暂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