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有康与义乌市万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康,义乌市万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2号原告李有康,经商。被告义乌市万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拥军。原告李有康诉被告义乌市万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有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李有康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