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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庆松与郝佳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松,郝佳佳,刘天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2182号原告王庆松,男,1972年9月5日出生。被告郝佳佳,男,30岁。被告刘天意,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松与被告郝佳佳、刘天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庆松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庆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芦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