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244号原告郑某。被告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因双方自行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单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