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窑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卜春燕与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56号原告卜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包继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某某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现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共同财产,债权,带走陪嫁财产。被告王某辩称,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15日在临洮县窑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5月8日生长子王某甲。2012年2月1日生次子王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26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回到娘家,分居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户籍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临洮县窑店镇民政站婚姻登记记录、临洮县窑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双方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理性对待婚姻、家庭和爱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为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努力,婚姻就有和好希望。现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卜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