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民终字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学成与被上诉人沈阳铁道不动产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成,沈阳铁道不动产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终字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学成,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铁道不动产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天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强,该公司经营部副部长。上诉人陈学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学成的委托代理人徐航,被上诉人沈阳铁道不动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争议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的两份补充协议中,所列乙方均为四平市通成物资有限公司,其中一份以自然人姓名陈学成签订,一份以自然人陈淑娟签订,但两份补充协议都加盖了四平市通成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章。重审时应查明租赁合同的相对人是四平市通成物资有限公司还是陈学成,且四平市通成物资有限公司现已注销,该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谁承担,以及现通成商务茶楼的实际经营权人是谁,应由谁腾迁返还房屋,从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作出准确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玉国代理审判员 孙 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