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向程跃与吕晓臣、深圳市富顺鑫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向程跃。被告一吕晓臣。被告二深圳市富顺鑫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圣华。被告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昌明。本院受理原告向程跃与被告一吕晓臣、被告二深圳市富顺鑫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于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柜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的任何网点缴费并将票据交回立案窗口,否则按撤诉处理。因原告在本案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未缴费,故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