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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楠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0210号原告张楠,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小庄。负责人周志琦,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向光,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原告张楠(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以下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唐向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5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乘务员,月薪5000元,2012年2月1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1月31日。后因原告头发较长,被告领导不让原告上班,故原告一直未上班,直至2014年10月25日被告无故将原告辞退。因此,原告要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企业年金5万元(估算);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万元(估算);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4年5月至2005年7月医疗保险补偿金1000元(估算);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1万元(估算)。被告辩称:原告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累计旷工11天,违反了公司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要求支付企业年金,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支付条件,其亦未提供加班的相关证据。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乘务员;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2年2月1日续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5年,期限至2017年1月31日终止;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售票员工作,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合同中列明制度规定为《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原告最后工作至2014年8月31日,自2014年9月1日开始未再到岗工作。原告称自2014年9月1日未上班是因为领导对其留有长发有意见,领导要求其剪头发,但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故领导不允许其再继续工作。被告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表示领导从未提出不允许原告上班,原告就其上述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2014年10月27日,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达到3天,严重违反管理细则中第二十八条的连续旷工达到3日、累计旷工达到5日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在仲裁时表示未见过管理细则,但认可知道公司有关于旷工3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规定。原告主张的企业年金、加班工资均系估算,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表示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年金方案》等相关规定:参加人离职并且参加新公司企业年金,经公司确认后,并且新公司企业年金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公司的企业年金中,原告不符合支付条件。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字(2015)第00413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上述所列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称公司领导对其留有长发有意见,不允许其上班,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就此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为制度规定,且原告在仲裁时明确表示知晓旷工3日会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故被告依据该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属于合法解除,原告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企业年金、加班工资,但不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年金方案》等相关规定,原告亦未就存在加班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支付医疗保险补偿费用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该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楠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俊杰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午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