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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老九诉被告郑素琴、张统统、张欢欢、张二欢、张白雪、张玉梅、王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老九,郑素琴,张统统,张欢欢,张二欢,张白雪,张玉梅,王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26号原告张老九,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素琴,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统统,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欢欢,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二欢,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白雪,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梅,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相涛,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老九诉被告郑素琴、张统统、张欢欢、张二欢、张白雪、张玉梅、王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素琴、张统统、张欢欢、张二欢、张白雪、张玉梅、王相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老九自愿撤回对被告郑素琴、张统统、张欢欢、张二欢、张白雪、张玉梅、王相涛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老九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