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老九诉被告郑素琴、张统统、张欢欢、张二欢、张白雪、张玉梅、王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老九,郑素琴,张统统,张欢欢,张二欢,张白雪,张玉梅,王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26号原告张老九,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郑素琴,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统统,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欢欢,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二欢,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白雪,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梅,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相涛,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老九诉被告郑素琴、张统统、张欢欢、张二欢、张白雪、张玉梅、王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素琴、张统统、张欢欢、张二欢、张白雪、张玉梅、王相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老九自愿撤回对被告郑素琴、张统统、张欢欢、张二欢、张白雪、张玉梅、王相涛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老九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