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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立成与蔺娟娟、张坤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蔺娟娟,高立成,张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蔺娟娟。委托代理人代品想、窦伟,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成。原审被告张坤山。上诉人蔺娟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市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蔺娟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蔺娟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蔺娟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为437.5元,由上诉人蔺娟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