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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武平县天和安居服务有限公司与钟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天和安居服务有限公司,钟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武平县天和安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钟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修文兴,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物业部主任,住武平县。被告钟友红,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平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平县天和安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平县天和安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以该纠纷经法院调解,被告将按约付清拖欠的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平县天和安居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妥善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福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平县天和安居服务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刘佩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