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甲与被告常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常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755号原告:金甲,女。委托代理人:王瑞,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诉被告常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甲承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禹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