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杭州沪杭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胡茂付与胡茂付、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沪杭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胡茂付,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杭州沪杭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326754-6)。负责人盛荣泉。委托代理人杨彩英。被告胡茂付。被告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李伟。委托代理人高园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沪杭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茂付、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沪杭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沪杭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茂付、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沪杭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胡茂付、杭州双盈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杭州沪杭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瞿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