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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南县支行与谭昌波、李国祥、陈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6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负责人梁晓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男,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撤诉、领取退收诉讼费、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谭昌波,男。被告李国祥,男。被告陈建平,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谭昌波、李国祥、陈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现要求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卿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