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水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袁思贴与温作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思贴,温作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水保字第17号申请人:袁思贴。被申请人:温作远。申请人袁思贴与被申请人温作远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思贴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作远在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的执行款6000元(开户银行:温州银行昆阳支行,账号:80×××11),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思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作远在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的执行款6000元(开户银行:温州银行昆阳支行,账号:80×××11)。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80元,由袁思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海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 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