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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建民、宋翠娥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民,宋翠娥,魏云凯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曹建民,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仕宝。被告宋翠娥,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建奇,居民。委托代理人顾计兴。被告魏云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民诉被告宋翠娥、魏云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建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晓敏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