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建民、宋翠娥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民,宋翠娥,魏云凯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曹建民,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仕宝。被告宋翠娥,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建奇,居民。委托代理人顾计兴。被告魏云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民诉被告宋翠娥、魏云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建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晓敏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