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韩相荣与张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相荣,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韩相荣被执行人:张全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南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4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冯晓辉审判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