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伟与被告邢振鑫、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伟,邢振鑫,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张洪伟,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被告邢振鑫,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商丘市。被告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振鑫,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伟与被告邢振鑫、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伟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伟的起诉。原告张洪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4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