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1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榆林市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广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280-4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会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26212.68元及利息37907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320元、鉴定费18000元、执行费25470元,共计2368070.68元。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会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26212.6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受理费、鉴定费、执行费共计462778元的三分之一即154260元,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村民委员会会承担三分之二即308518元,现本案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493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