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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柏柯与被告谢谆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谢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186号原告刘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代理审判员  米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