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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涛与张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涛,张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郭涛,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张家伟,男,甘肃省镇原县人。原告郭涛与被告张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涛、被告张家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涛诉称,2013年11月28日,被告因替其姐还债,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欠其人民币23000元。逾期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张家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其资金周转困难,同意分期归还原告借款2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0年被告张家伟及其姐张芳与原告协商,将原告在镇原县县城中街天瑞商厦二楼使用经营的大风车儿童城转让给被告之姐张芳,约定转让费及房租费27万元,张芳分几���给付后,下欠23000元约定由被告代其姐清偿。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其姐资金周转困难未及时归还。2013年1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欠原告人民币23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没有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未能及时归还,原告遂于2015年1月20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主体身份;2、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据原件,证实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双方约定归还借款期限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主要事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借款,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和数额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予���支持。被告辩解资金周转困难拖延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伟清偿原告郭涛借款人民币2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张家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延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辉相关法律规定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