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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02陈韶宁与官秋红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韶宁,官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205-3号申请执行人陈韶宁,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官秋红,女,汉族,1974年5月27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陈韶宁与被执行人官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官秋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韶宁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19,15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官秋红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龙路西侧一八六六花园(南区)2栋C座1单元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码:50××81),并依法委托深圳市长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查封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为人民币2257105元{详见深长基评字【2014】第L0016号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拍卖其财产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官秋红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龙路西侧一八六六花园(南区)2栋C座1单元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码:50××8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范 洁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