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石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相某。被告樊某。原告石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维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樊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琐事争吵,现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樊某某、女儿樊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樊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20万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樊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儿子樊某甲、20XX年X月X日生女儿樊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虽因家务琐事偶有争吵,但尚能和睦相处,2013年,因村里拆迁,原告带领孩子在外租房居住,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被告不闻不问,2015年2月1日,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冲突,持刀威胁原告,双方矛盾加剧。2014年2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200000元共同财产对半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自己结婚不易,为了孩子,希望原告给自己一次机会,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各坚持其诉、辩称理由,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登记申请、答辩状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妥善处理。被告希望和好生活,原告亦应给其机会,坚持离婚,显属不妥。为维护社会主义家庭婚姻关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