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宋有运与赵建宾、刘来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有运,赵建宾,刘来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宋有运,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临邑县兴隆镇兴隆村1000号。被告赵建宾。被告刘来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有运与被告赵建宾、刘来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来旺的事故车辆鲁N×××××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来旺的事故车辆鲁N×××××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暂扣于临邑县交警大队。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衍新审判员 徐文富审判员 杨金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