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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孙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长发、吕守宽、蔡亚宽、朱道春、姜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长发,吕守宽,蔡亚宽,朱道春,姜士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孙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潘永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喜宝,孙吴县奋斗乡信用社主任。被告孙长发,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去向不明。被告吕守宽,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蔡亚宽,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道春,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士伟,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长发、吕守宽、蔡亚宽、朱道春、姜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吕守宽、蔡亚宽、朱道春、姜士伟已履行保证义务,代被告孙长发偿还本案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2.00元,公告费人民币700.00元,均由原告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石雪松人民陪审员  孙吉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