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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纪红被执申请人灵丘县宏金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红,灵丘县宏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纪红,男。被执行人灵丘县宏金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纪红申请执行灵丘县宏金矿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灵丘县宏金矿业有限公司,已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纪红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灵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宪成审判员  曾爱民审判员  刘靖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立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