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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24号申请人岳某,农民。被申请人李某,农民。申请人岳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申请人岳某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李某转移财产,申请人岳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15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岳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150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仇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