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天硕饲料有限公司与长春大成生化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天硕饲料有限公司,长春大成生化饲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长春市天硕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基隆南街500号天嘉水晶城53A栋1720室。法定代表人崔阳阳,总经理。被申请人长春大成生化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环城路886号。法定代表人王炜,总经理。因申请人长春天硕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大成生化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崔微微名下的银行存款32014.6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大成生化饲料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14.6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牟春阳审 判 员 任光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