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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秦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秦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负责人张厚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小燕,该行双路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昌明,该行双路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秦宗芳,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秦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秦大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