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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4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与余国洪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余国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296号原告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村西。法定代表人陈敬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超,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余国洪,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国洪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牛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