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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不服被告核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东行初字第12号原告××。被告××。第三××,女。原告××不服被××核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笑晨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人民陪审员  郭铁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