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白中英、白遵美、王宝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白中英,白遵美,王宝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万伟,职务行长。被告白中英被告白遵美被告王宝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白中英、白遵美、王宝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苟鹏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