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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永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宋某,女,1991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原告宋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模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于同年6月份同居。因双方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尚可。但由于近年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渐渐不顾家庭。××××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更是在外豪赌,输光了家财。为此,原告亲友曾多次苦劝被告,但被告恶习不改,继续我行我素,继而发展到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要求离婚;双方之女顾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育费2000元/月。被告顾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同居,于2009年6月6日生一女顾某乙,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认为被告在外赌博,并输光家财,且殴打原告,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1月开始,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虽有矛盾,但不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应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尤其被告能从家庭和子女利益着想,尊重原告,并彻底改掉赌博恶习,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