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卢爱民与被告芦海洲、赵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民,芦海洲,赵凯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399-1号原告卢爱民,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芦海洲,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赵凯,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爱民诉被告芦海洲、赵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爱民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并冻结涿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芦海洲的到期债权4850000元整,并以杨某某、韩某某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的320.29平米商业住宅楼作为担保提供。案外人杨某某、韩某某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已作出(2015)涞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裁定涿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向被告芦海洲支付到期债权4850000元整,案外人杨某某、韩某某自愿为申请人卢爱民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某某、韩某某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的320.29平米商业住宅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永审 判 员 刘东生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