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少翠与吕寿江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翠,吕寿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84号原告:刘少翠,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永青,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寿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翠诉被告吕寿江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刘少翠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原告刘少翠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秋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