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少翠与吕寿江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翠,吕寿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84号原告:刘少翠,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永青,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寿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翠诉被告吕寿江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刘少翠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原告刘少翠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秋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