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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袁福东与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袁福东。被告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灵。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福东与被告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福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福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福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袁福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