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行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宋军侠与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军侠,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枣行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军侠。委托代理人郭继海(系宋军侠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华,该局工作人员。申请再审人宋军侠因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下简称市中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枣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军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事实错误。1、2013年12月16日至18日,宋军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到国土资源部合理合法表达检举诉求,其间无扰乱行为,更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劝阻的事实。宋军侠被地方政府接回后,因其信访事项未被处理,其于2014年3月11日再度赴京要求处理;次日,市中公安局将其非法行政拘留。2、市中公安局对宋军侠作出的行政处罚未经过传唤、询问、辩解、复核、签字、通知亲属等法定程序,证据全系其伪造。3、市中公安局无国土资源部相关部门报案证据及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对宋军侠处理的相关证据及对本案的立案移交手续。二、市中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对宋军侠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宋军侠到国土资源部反映诉求是其合法权利。市中公安局违反了《信访条例》中关于回避的规定,其受理案件来源不合法,该案未经过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合;其提交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未依法定程序收集;其提交的视听资料不能证明宋军侠扰乱了国土资源部的工作秩序及宋军侠被劝阻并引起围观的事实。市中公安局和当地政府,违规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其打击报复。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宋军侠不存在扰乱国土资源部工作秩序行为,更谈不上情节较重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故市中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错误。2、《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犯罪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市中公安局、原审法院的行为均严重违反上述规定,且其断章取义适用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公安机关对本案移交市中公安局前应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市中公安局开展调查取证。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市中公安局市中公(渴)行罚决字(2014)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市中公安局向本院提交意见称:2013年12月19日,市中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北京接访时,发现同年12月16日至18日,宋军侠伙同丈夫郭继海、侄女郭娟多次到国土资源部机关门前穿状衣、举状牌,后国土资源部保卫处多次对宋军侠劝阻,宋军侠拒不听从劝告,严重影响了国土部正常工作秩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案发后市中公安局于2014年3月11日将其抓获。宋军侠扰乱单位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市中公安局依法对宋军侠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宋军侠的再审申请,��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审查认为,市中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宋军侠于2013年12月16日至18日,在国土资源部门前打着状纸上访,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影响该部正常工作秩序这一事实。据此,市中公安局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于2014年3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市中公(渴)行罚决字(2014)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宋军侠行政拘留十日。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宋军侠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北京市,但其婚后与丈夫郭继海一直在枣庄市市中区居住生活,故市中公安局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宋军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军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