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彭平平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平平,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彭平平。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涂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滠阳大道。法定代表人罗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8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4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42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