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管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管某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吴某某,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告管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光泽县。原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管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晓熔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