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苏少君与鲍克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少君,鲍克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81号原告苏少君,男,��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鲍克伟,男,汉族,农民。原告苏少君与被告鲍克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少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原告苏少君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雅婧 微信公众号“”